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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 114年6月23日(星期一) 上午10時於本府南投縣風景區管理所會議室(地址:南投市三和一路8號)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一日上午10時00分同地點開標。
二、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利事業營業項目應與停車場業務相符並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惟檢附之文件內容需包含營利事業營業項目之停車場經營業務。
(二)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開標前一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四)依法設立無不良紀錄之廠商,營業項目必須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O三條規定之情形者均可參加。
(五)本標租不動產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六)有意投標者,應依照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及填寫投標單等資料文件等,依規定方式密封後,以專人或以郵遞方式於開標前一小時寄(送)達本府南投縣風景區管理所。逾期寄(送)達者,廠商應自行負責,凡逾時者均不予受理,原件不予退還。
三、領取招標文件之時間、地點:請於本公告之日起,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南投縣風景區管理所(地址:南投市三和一路8號2樓)洽詢、領取。
四、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或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當期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及正產物單價)、年租金底價、使用限制、租賃期間及備註事項詳如附表。得標人應給付之履約保證金為決標年租金金額百分之十(計至千位)。
五、標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
(三)殯葬相關設施。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六、標租不動產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七、凡對本標租不動產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本府南投縣風景區管理所。逾期視為放棄一切權利,不予受理。
八、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標租租賃契約書(格式)。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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