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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有財產法第28條、國有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1條及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9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4年10月8月(星期三)上午10時  0分於本府風景區管理所會議室(地址:南投市三和一路8號)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上午10時00分同地點開標。
二、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經政府合法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司及團體組織等,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依法設立無不良紀錄之廠商,營業項目必須與本採購案相關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者均可參加。
(五)本標租不動產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六)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在辦公時間內洽詢、領取招標文件,依照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及填寫投標單,密封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函件於截止投標前寄達本府指定之郵政信箱或專人送達投標。
三、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之時間、地點:請於本公告之日起,在辦公時間內向南投縣風景區管理所(地址:南投市三和一路8號)洽詢,領取公告資料、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及標租租賃契約書等。
四、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別)、當期土地申報地價(或當期房屋課稅現值)、競標底價、履約保證金、使用限制、租賃期限及備註事項詳如附表。得標人應於得標後給付新臺幣30萬元之履約保證金。
五、標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作為土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
(三)殯葬相關設施。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六、標租不動產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七、凡對本標租不動產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本縣風景區管理所。逾期視為放棄一切權利,不予受理。
八、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及標租租賃契約書。
九、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府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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